相比而言,美国在数字司法的理论研究上要好于中国,但中国在实践应用上要好于美国。

山西空管分局完成对KU卫星系统的排查优化调整工作

张楚 2025-04-05 18:38:47 864林家小庄广西北海海城区

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全国从上至下制定了各类错案追究的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在严格的问责制度之下,法官思维的保守性被放大,从严格恪守法律规范行为规则本身转向为一种高度谨慎的自我保护状态。

在中国,法官如果通过解释法律、经验法则去突破法律作出裁判造成负面舆情,很有可能会受到批评,甚至被剥夺法官职权。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鼓励不同法律职业之间身份转换的畅通机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是该办法实施以来,法律职业之间的身份转换主要表现为法官、检察官向律师的单向流动,而律师、法学专家转行当法官的凤毛麟角。

山西空管分局完成对KU卫星系统的排查优化调整工作

反之,如果法官一旦偏离法律,寻求内心确信的裁判,就有可能被处罚,甚至被褫夺审判权,那么法官就不可能会心无旁骛地进行裁判。司法公信力一旦被破坏,会对中国司法运行造成极大的危害。对于法官而言,只要量刑在法定幅度内,即使偏重或偏轻也不失为一个办得较为成功的案件,但对于罪犯来讲,多一二年甚至一两个月的牢狱之苦则苦不堪言。第三,如果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司法解释这种毋宁说是类立法的法律解释形式排除在外,则可以说现行制度完全排除了司法自由裁量权。因为只有简化了或剪裁了的事实才便于我们规范化地、格式化地处理。

当下中国法院培训内容的重点通常是新修改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规定,也包括法官职业伦理以及法院内部的一些纪律要求等,较少涉及对法律方法、法律解释的训练和培养。他在交通违章等轻微犯罪的审讯中,总是会询问被告人违法的来龙去脉,根据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免除或者减轻那些具有特殊性、情有可原的违法罚单。独立适用法律,意味着法院在个案裁判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认为正确的理解来适用法律。

(66)格赖斯合作四准则分别为量的准则、质的准则、相关准则与方式准则。(11)此外,一些学者将区分标准与解释立场联系在一起,(12)导致这一区分有可能沦为不同解释立场的支持者相互指责的工具。如果一个法院无权自己认定事实,只能依赖其他主体移交的事实进行裁判,那它显然不可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四)实质性理由与合理意义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人们经常会提出一些并不指向规约性意义、说话者意义或真实意义的实质性理由,包括基于平等、自由等实质性道德价值的论点以及基于社会后果的论点。

基于一致性等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意义,不能同基于体系性预设的说话者意义相混淆。(31)前引(23),恩吉施书,第126页以下。

山西空管分局完成对KU卫星系统的排查优化调整工作

假设禁止汽车进入公园的规范目的是保障公园内游客的安全,现在公园内唯一的游客突发心脏病。在德沃金看来,首先,应当考虑的实质性理由是正确的道德原则,而不是波斯纳所说的社会后果。(44)[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41页。一个合理的区分标准应当中立于不同的解释立场,使得同法治相关的各种价值理想都有机会参与到解释活动的权衡程序中。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46页。对于合目的性价值来说,情况特殊一些。参见[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I》,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页以下。这就给人们通过思考某个对象是否应被赋予特定法律后果来判断它的归属留下了空间。

对此问题的进一步讨论,参见前引(43),陈坤文,第115页。④前引③,旺克书,第75页。

山西空管分局完成对KU卫星系统的排查优化调整工作

(17)参见前引②,拉伦茨书,第250页以下。虽然都涉及前后一致,对于说话者意义来说,前后一致仅是一个缺省的假定,随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推翻。

例如,在普通法国家,当先例出现明显错误时,允许推翻。(69)See Mark Greenberg Harry Litman,The Meaning of Original Meaning,86 Georgetown Law Journal 607(1998).(70)See Henry M.Hart Jr. Albert M.Sacks,The Legal Process,Minnesota:Foundation,1994,p.1378.(71)对于不同后果的区分,参见雷磊:《反思司法裁判中的后果考量》,《法学家》2019年第4期,第18页以下。当然,不能仅根据一个对象应被赋予特定的法律后果,就将它归属到某个概念之下,这会严重冲击法律概念的公共性与稳定性,而公共性与稳定性是人们能够通过概念将某些事实状态与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基本前提。(11)参见[奥]恩斯特·A.克莱默:《法律方法论》,周万里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3页。(49)除了自然种类、道德种类外,摩尔还提出过功能种类。基于立法目的的意义是一种合理意义,而非说话者意义。

(32)公道地说,对文义可能性标准的这一批评并不十分得力。对于那些指称道德种类的一般词项来说,其真实意义往往存在更多争议。

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德沃金强调:赫克勒斯并非在试着达成自己相信是最佳的实质性后果,而是在试着找到自己所能找到的对过去立法事件之最佳证立。实际上,几乎所有抽象的非道德种类词项,都既缺乏说话者意义,也缺乏规约性意义与真实意义。

(39)裁判者在解释法律时不能仅考虑立法者是如何想的,还要考虑一般公众会如何理解,甚至在一些裁判者看来,后者更为重要。这并非是说合理的区分标准应当最大程度地实现这些价值理想,而是说其应当使得这些价值理想均有机会参与解释活动的权衡程序。

(36)参见张明楷:《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解释方法》,载游伟主编:《华东刑事司法评论》2003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以下。法律至上、裁判中立等与此有着密切联系的价值理想,也仍具有一般性的吸引力。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号指导性案例中,法院根据氰化钠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判断它属于刑法第125条第2款所规定的毒害性物质。如果案件仍有疑问,则应根据国家秩序的一般原则进行裁判。

(54)如果解释者在面临解释分歧时,仅仅试图达成自己相信最佳的实质性后果,与其说他是在解释,不如说他是在立法,并溯及既往地将其适用到手头案件中。(25)在法律解释问题上,自萨维尼以来,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以及目的解释为核心的方法论体系,已经获得学界较为充分的认可,(26)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的解释行为提供约束和指引。

这使得法律词项具有了刻画世界的面向,即人们可以根据某些识别标准将特定的对象归属到相应的法律概念下。在有的学者看来,文义可能性标准的问题在于,文义范围很难确定。

如果解释应当以立法意图为准,这一理解是不正确的。基于立法目的的意义中的立法目的,既包括客观目的,也包括主观目的。

(34)See John F.Manning,What Divides Textualists from Purposivists?,106 Columbia Law Review 110(2006).(35)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这使法律续造成为可能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特殊的限制,即对具体规则的续造必须能够获得基于一般原则的证立。(44)然而,如果认为适用意图过于狭窄,立法目的就显然过于宽泛了。有两种不同的文义可能性标准。

在需要维护某种法益时,只要侵犯这种法益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行为实质上相似……人们就尽力把一切类推性适用都往扩张解释里塞。既然如此,法官并非只有拒绝裁判和创设规则这两个选项,而是可以拒绝适用相关的规则,或通过反向推理得出与诉讼一方主张相反的裁判结论。

一些文本主义者将规约性意义视为熟悉相关社会和语言习惯的理性的语言使用者所理解的意义。类推适用在表面上看是将已有的规则适用到条件并未得到满足的案例中,但仔细考察会发现,得以适用的并不是原有的规则,而是新引入的规则。

如果希望法的续造结果可被视为现行法秩序中的‘法,法的续造就必须依循一定的方法。(48)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些案例中的解释结论是不妥当的,但很难认为它们根本不是解释。

错彩镂金网 Copyright © 2020 Powered by 错彩镂金网   sitemap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

联系QQ: QQ号 邮箱地址:6146@qq.com